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中心社区工委,工业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党组织,县各直属单位党组织,省市属驻响各单位党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各派驻(出)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深化源头治腐,有效遏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公房私租、以房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充分发挥公有房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
1.依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行为,理顺使用关系,形成灵活有序的使用管理秩序。2.将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宅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保障体系,按照盐城市周转房政策统一管理。
3.将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市场经营的原则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清理整顿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三、清理整顿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主要指: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购买或实际拥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包括住宅和仓库、门面房等各类非住宅房屋,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此次清理整顿内容主要包括:
1.公有房屋使用人或承租人(含配偶)已参加房改、全额领取住房补贴,仍占有公有房屋的;
2.将公有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的;5.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或侵占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占用公有房屋的。四、清理整顿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单位自行对本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进行摸底调查,要逐一到现场查看,登记造册,列明坐落、面积、建成时间、使用情况、租金等具体情况,并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将有关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核查处理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县纪委、监委将联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4.规范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研究制订制度规范,积极推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规范化管理,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汇总完成现有各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台账,全面掌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情况。同时,要探索建立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的各项情况,如坐落、建筑面积、出租、维修等进行梳理汇总,逐步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使用的统一管理、动态化管理。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摸清家底,秉持问题导向,突出长效监管,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追究问责,确保专项清理整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抓总、组织协调。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清理整顿工作的业务指导、审核把关。县纪委、监委负责检查督查,对思想不重视、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单位严肃追责,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2.严格责任追究。对有违规占用公房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均视为主动纠正;逾期不作纠正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清退,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收缴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3.及时报送情况。各单位要全面客观地反映本单位公有房屋清理整顿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清理整顿工作资料。各单位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对后反馈给各单位整改,各单位经整改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基本情况统计表》,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上述两个表格各镇(区)同时报相关监察员办公室,各部门单位报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以便开展监督工作。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察员办公室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驻在单位、联系镇(区)的公有房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于12月10日前形成专题报告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通知及统计表格在县纪委灌江廉潮网首页下载,网址:http://www.xsxjw.gov.cn/。联系电话:县纪委86880219 县机关事务管理86882363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
2.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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